中国电建水电十六局
芗城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工程(EPC O)总承包项目砂石料采购项目
补遗 一号
本文件所作补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招标文件所有其他未修改的条件和条款仍保持全部有效。
1、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4.1 | 履约担保 | 1.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 2.履约担保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 3.合同签订前,卖方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视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采购单位将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取消其中标资格。 4.履约担保采用保函形式的,保函应由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出具,且为无条件、不可撤消的和见索即付。 |
现更改为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4.1 | 履约担保 | 1.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 2.履约担保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3.合同签订前,卖方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视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采购单位将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取消其中标资格。 4.履约担保采用保函形式的,保函应由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出具,且为无条件、不可撤消的和见索即付。 |
2、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及附件中合同文件条款10.履约担保:10.2合同签订前,卖方向买方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10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
现更改为
合同文件条款10.履约担保:10.2合同签订前,卖方向买方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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