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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国家高新区新药创制产业创新园四期项目

· 2024-09-27
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口国家高新区新药创制产业创新园四期项目已由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海高新函〔2020251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海口国家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40%+60%,招标人为海口国家高新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造价咨询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项目位于美安生态科技新城一期

2.2项目内容及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77099.08㎡,计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53911.1㎡,其中综合楼21456.41㎡,生产厂房一6200.02㎡、生产厂房二12798.96㎡、地下车库18795.90㎡、生产厂房三26139.15㎡、生产厂房四17407.86㎡、生产厂房五25718.99㎡、生产厂房六13505.92㎡、库房11096.24㎡、危险品库747.65㎡及门卫44㎡,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雨水收集池、大门、道路、围墙、绿化与广场、消防、给排水、热力、电气、弱电等室外设施。

2.3 计划工期(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历天

2.4招标范围海口国家高新区新药创制产业创新园四期项目结算审核造价咨询服务,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2.5招标控制价(人民币):1484434.05元(以报审结算价为基数计算,控制价已含核减奖励494811.35 元),核减奖励比例以实际核减额的4%控制,且核减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494811.35 元,超出控制价的报价无效。以上控制价为唯一报价,报价费用包含人工费、交通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为完成本项目造价咨询(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所需一切费用。

2.6 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行业及海南省相关规范、规定及标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造价咨询能力。

3.2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在本单位注册并在有效期内提供相关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以及社保部门出具的2024年至今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3 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1年至2023年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公司成立后应进行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不满一年的不提供)。

3.4信誉要求:

3.4.1.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没有被取消、暂停;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骗取中标行为(指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骗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和严重违约事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4.2.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签订合同前或执行合同中,投标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招标人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备注:因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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